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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運出入申請辦法 第3條

外國運入之文物,依下列規定申請: 一、中央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國立學校、國營事業、國立文物保管機關(構)及全國性法人團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二、地方政府之機關(構)、博物館、學校等及地方性法人團體,向所屬或立案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本國運出之文物,依下列規定申請: 一、中央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國立學校、國營事業、國立文物保管機關(構)及全國性法人團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二、地方政府之機關(構)、博物館、學校等及地方性法人團體或個人,向所屬、立案或設籍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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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