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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運出入申請辦法 第6條

前條經同意運出入之文物屬華盛頓公約列管物種或其產製品,出口時應持主管機關同意函向貿易主管機關申辦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憑證報關出口;復運進口時,持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憑以報關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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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