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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運出入申請辦法
› 第7條
文物運出入申請辦法 第7條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同意,並通知貿易及關務主管機關: 一、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之申請文件。 二、違反申請運出入目的或有銷售文物之行為。 三、未依核定之期限運出入文物。 四、外國運入之文物未全數復運出口,或本國運出之文物未全數復運進口。 申請單位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於撤銷或廢止同意後五年內,不受理申請單位之其他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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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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