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 第29條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29條

經核准登錄之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錄人應主動或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提出補充資料: 一、有新科學證據。 二、有新用途資訊。 三、有新毒理或生態毒理資訊。 四、有新危害評估或暴露評估資訊。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補充之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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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