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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 第8條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8條
新化學物質屬科學研發、產品與製程研發用途或屬其他特殊形式者,登錄人除應依本辦法所定之資料項目登錄新化學物質資料外,另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科學研發、產品與製程研發登錄表單。 二、奈米化學物質登錄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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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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