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 第4條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4條

新化學物質依其用途,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訂有許可及管制規定者,不適用本辦法。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