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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5條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公告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前,不得製造或輸入含有該物質之化學品。 前項製造者或輸入者,得委託國內之廠商或機構,代為申請核准登記。 第一項公告清單之化學物質,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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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