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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 第11條
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第11條
優先出售、出租住宅價格,由主管機關按其土地、興建成本、土地使用分區、位置、建築物類型、樓層、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等條件,並參考鄰近地區房地價格或租金估定之。 如為優先出租住宅時,其租金之估算並考量鄰近地區房地價格、租金及其他管理維護必要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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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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