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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第12條

承購人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繳交所需定金、配合款及有關費用,簽訂買賣契約,並備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必要書件,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買賣契約書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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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