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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第14條

承租人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簽訂租賃契約、繳交租賃擔保金及第一個月租金,並依現況點交房屋。 租賃契約書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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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