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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第16條

住宅承租人死亡,其租約當然終止。但得由其共同生活之家屬就原租賃期限換約續租。原租賃期限屆滿,其同一戶籍內之成員如無租賃資格者,不得要求續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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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