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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第2條

依本辦法優先出售、出租之住宅,係指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興建之住宅。 前項之住宅,包含建築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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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