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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順序辦理優先出售、出租住宅: 一、未經安置之新市鎮公共建設拆遷戶。 二、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之新市鎮就業家庭。 三、前款以外之新市鎮就業家庭。 四、其他政府機關主辦未經安置之公共建設拆遷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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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