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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辦理出售、出租住宅時,應先期公告,其公告事項如下: 一、依據。 二、申請資格及優先順序。 三、出售或出租住宅之坐落地點、建築物類型、樓層、每戶住宅面積、建地面積及在共有建地上所占之應有部分。 四、出售價格或出租住宅租金、租賃擔保金及租金調整方式。 五、出售住宅貸款金額及方式。 六、出租住宅租賃期限。 七、價款或租金繳付方法及期限。 八、承購人應負擔之其他相關費用。 九、申請書表文件銷售方式及地點。 十、申請案件送交方式及收件機關(構)名稱。 十一、受理申請之起訖日期。 十二、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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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