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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6條

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之底價,按其興建成本、土地使用分區、位置、建築物類型、樓層、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等條件之優劣,並參考鄰近地區房地產價格或租金估定之。 如為標租時,其租金之估算並考量鄰近地價年息及其他管理維護必要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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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