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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 第5條
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辦理標售、標租時,應辦理公告,其公告事項如下: 一、依據。 二、投標資格。 三、標的物坐落地點、土地使用分區、建築物類型、樓層及面積。如為標售時,並應公告土地應有部分之權利範圍。 四、底價、押標金及圖說。 五、領取投標文件之方式、時間及地點。 六、投標、開標時間及地點。 七、價款或租金之繳付方法及期限。 八、點交方式及期限。 九、其他必要事項。 如為標租時,前項公告應包括租賃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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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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