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 第5條

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辦理標售、標租時,應辦理公告,其公告事項如下: 一、依據。 二、投標資格。 三、標的物坐落地點、土地使用分區、建築物類型、樓層及面積。如為標售時,並應公告土地應有部分之權利範圍。 四、底價、押標金及圖說。 五、領取投標文件之方式、時間及地點。 六、投標、開標時間及地點。 七、價款或租金之繳付方法及期限。 八、點交方式及期限。 九、其他必要事項。 如為標租時,前項公告應包括租賃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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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