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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投資計畫審查準則 第10條

主管機關召開投資計畫審查會議時,應逐案進行審查,並得個別通知投資人或其授權人列席說明及接受詢問。投資人未列席者,不影響審查會議之進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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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