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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投資計畫審查準則 第11條

主管機關應於開標日七日前以限時掛號通知投資人投資計畫審查結果。 前項投資計畫審查結果,僅限參與各該標案投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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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