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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10條

依本辦法辦理標售、標租,經公告招標二次無人投標或廢標者,主管機關得酌減底價,再行公告辦理標售、標租;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經依前項重行公告辦理標售、標租,仍無人投標或廢標者,主管機關得以重行公告之底價再行酌減至多百分之二十,並重行公告辦理標售、標租。 經公告招標仍無人投標或廢標者,主管機關得檢討調整該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管制,並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及本辦法規定重行辦理標售、標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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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