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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11條

依本辦法申請臨時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申請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並得憑以申請接水電、營利事業登記或工廠設立登記。 前項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內應註明主管機關通知整體開發時,自行無條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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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