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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13條

依本辦法申請之臨時建築使用,應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造冊管理,並每半年彙送開發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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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