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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2條

新市鎮特定區於實施整體開發前,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禁止變更地形,並限制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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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