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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3條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後,其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新市鎮開發目的較輕之使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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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