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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開發新市鎮之收入。 三、土地、住宅、工商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租金收入。 四、融資利息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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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