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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價購辦理新市鎮內土地及其改良物之補償價款支出。 二、興建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等支出。 三、撥貸受委託之開發機構、開發公司,辦理新市鎮內土地徵收及地上物拆遷補償。 四、撥貸受委託之開發機構、開發公司,辦理新市鎮工程規劃設計、開發及興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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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