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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新市鎮整體開發計畫,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開發目標、開發範圍、實施項目及開發年期。 二、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興建計畫。 三、人口及產業引進計畫。 四、公共工程建設計畫。 五、公共設施經營管理計畫。 六、財務計畫。 七、實施進度管制計畫。 八、其他應表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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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