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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開發主管機關應列冊送請該管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內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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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