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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國際物流事業,指以提供國際物流服務為主要業務,且其投資 計畫經經濟部專案核准從事下列全球運籌服務之一之公司: 一、加值併貨與物流配銷服務:接受國內外廠商委託,從事國內外原物料 、半成品或成品集結倉儲、庫存管理、轉運及配送業務,進行重整、 測試、檢驗、簡易加工、提供複委託加工或其他相關服務後再出口。 二、售後維修服務:接受國內外廠商委託,從事國內外廠商維修零組件之 庫存管理及客戶退修品之物流、通關業務,進行測試、檢驗、維修、 複委託維修、測試、檢驗或其他相關服務後再出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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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