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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3條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國際物流事業者,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其中 新增投資所需之全新機器、設備、技術,及新建營運用主體建築或必 要之土木工程,其購置與自行開發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新增投資不含新建營運用主體建築或必要之土木工程者,其購置與自 行開發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二、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 於投資計畫期間內,經核准從事前條規定服務之各年度營業收入淨額 ,較其前一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新增合計數,達下列金額: (一)從事前條第一款所定服務,或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服務經核准 者,為新臺幣四億元。但提供複委託加工、維修、測試及檢驗者, 有關委外加工、維修、測試及檢驗之金額,不得列入計算。 (二)從事前條第二款所定服務經核准者,為新臺幣三億元。但提供複委 託維修、測試及檢驗者,有關委外維修、測試及檢驗之金額,不得 列入計算。 計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合計數時,如有完成年度前之各年度營業收入淨額 低於前一年度營業收入淨額之情形,其減少之金額應以負數列入計算。 第一項之增加實收資本額及新增投資,不包括公司以其原有事業關廠、結 束營業、移轉機器設備或其他方式投資於國際物流服務之金額。 適用第一項之增加實收資本額,如係減資後增資,除該減資行為係全數為 彌補虧損者外,其增資金額減除減資金額後之淨額,應符合第一項規定增 加實收資本額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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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