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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5條

公司申請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獎勵,新投資創立者應於公司設立核 准函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增資擴展者應於增資變更核准函核發之次日 起六個月內,且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經濟部 申請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 一、公司設立核准函影本、公司登記表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其屬 增資擴展者,為增資前、後公司登記表影本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二、投資計畫書十五份。 前項所稱增資變更核准函,於分次增資時,以第一次增資變更核准函為準 。 經濟部於核發第一項核准函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 稽徵機關。 公司於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核發期間,以二個以上之投資計畫分別申請核發 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且各投資計畫之勞務別依中華民國行業 標準分類屬同一產業類別中類者,應由經濟部一次發給符合新興重要策略 性產業核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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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