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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
› 第4條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得於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間內分 次增資、分次收足;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機器、設備及技術,與新建營運用 主體建築或必要之土木工程,得於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間內分次購置。 前條機器、設備及新建營運用主體建築或必要之土木工程安裝地點位於實 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 位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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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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