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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7條

經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之公司,未能於經濟部核發符合新 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之次日起三年內完成或變更投資計畫者,應於期 限屆滿前,向經濟部申請展延或變更。但全程計畫完成期限,不得超過四 年。 公司經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後,於原投資計畫尚未完成前 ,另新增勞務投資計畫,且其勞務別與原計畫之勞務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 分類屬於同一產業類別中類者,應向經濟部申請變更原核准之投資計畫。 但新增之投資計畫無法與原計畫同時完成,且其增資擴展與原投資計畫非 屬同一課稅年度之擴充或同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轉增資,或經經濟部會同 財政部專案認定原因特殊者,不在此限。 經濟部於核定前二項計畫展延或變更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 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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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