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 › 第8條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8條

經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之公司,於申請完成證明期間內, 經受理核發完成證明之機關實地勘查,投資計畫已屬完成,於完成證明尚 未核發前,遭受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戰禍或其他不可 抗力災害者,受理核發完成證明之機關仍得依據原完成狀態,核發其完成 證明。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