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 › 第2條

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 第2條

下列建築物或設施得於禁建期間,申請特許興建: 一、因軍事需要興建之工程設施。 二、為避免或搶救重大災害興建之工程設施。 三、因重大災害重建安置需要興建之建築物。 四、生產、教育、文化、交通事業之建築物。 五、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建設計畫興建之重大設施。 六、為增進當地公共福利興建之公共設施。 七、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興建之工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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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