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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購或改裝油氣雙燃料車補助辦法 第4條

補助期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 十日止。申請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但 預算不足時,得停止補助。 前項補助期限以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或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登記為 油氣雙燃料車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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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