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新購電動自行車補助辦法 › 第10條

新購電動自行車補助辦法 第10條

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若有不實造假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 ,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前項不實造假情事,如係電動自行車國內製造廠、國外原廠代理商所為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該廠牌電動自行車之補助資格;如係國內製造廠或 國外原廠代理商所屬經銷商所為者,經要求改善仍不改善或累計達三次以 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該廠牌電動自行車之補助資格。 電動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對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共通規格 電池遴選作業應予以配合,經要求配合仍未配合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 該廠牌電動自行車之補助資格。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新購電動自行車補助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