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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醫師指定辦法

一句話看懂
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醫師指定辦法規範了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的醫師資格與條件,以確保相關手術的執行者具備適當的專業能力與資格。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2-03-18・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優生保健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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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具有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資格之醫師,為得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之指定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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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施行人工流產手術之醫師,應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婦產科專科醫師證書者。 二、依法登記執業科別為婦產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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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施行結紮手術之醫師,應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婦產科、外科或泌尿科專科醫師證書者。 二、依法登記執業科別為婦產科、外科或泌尿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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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依本辦法規定得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之指定醫師,對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者,應於手術前及手術後,給予適當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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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依醫師法或醫療法醫師執業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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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領有優生保健醫師證書者,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其所領優生保健醫師證書遺失或損壞時,停止補發或換發。 前項領有優生保健醫師證書之醫師,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註銷其優生保健醫師證書: 一、停業或歇業者。 二、受停業或撤銷執業執照處分者。 三、所領證書為施行人工流產手術優生保健醫師證書,而執業科別變更登記為婦產科以外者。 四、所領證書為施行輸精卵管結紮手術優生保健醫師證書,而執業科別變更登記為婦產科、外科或泌尿科以外者。 因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原因被註銷優生保健醫師證書者,如其具有第三條第一款或第四條第一款資格,或前項各款註銷之原因消滅後,其具有第三條第四條資格者,仍得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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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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