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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第4條

攜帶出境之動植物檢疫物經檢疫合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動物應施檢疫物: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核發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 二、植物檢疫物:由植物檢疫機關發給檢疫卡。但輸入國要求發給檢疫證明書、加註檢疫條件或註明經檢疫處理者,得發給輸出檢疫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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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