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 第5條

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第5條

入境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或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檢疫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檢疫: 一、護照。 二、海關申報單。 三、屬動物應施檢疫物者,應檢附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輸入檢疫同意文件、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動物檢疫證明書或其他文件正本。 四、屬植物檢疫物者,應檢附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植物檢疫證明書正本。 辦理檢疫時,入境人員或其代理人應在場。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