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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第6條

攜帶入境之動植物檢疫物經檢疫後,依下列處理方式辦理: 一、攜帶入境之動植物檢疫物經檢疫結果符合我國檢疫規定者,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及植物檢疫機關應准予攜帶入境。 二、動物應施檢疫物檢疫結果屬應採取隔離檢疫、退運、銷燬處理或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二為必要處置者,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應填發「入境動植物檢疫處理通知書」。 三、植物檢疫物檢疫結果屬應採取檢疫處理、隔離檢疫、消毒、退運或銷燬處理者,植物檢疫機關應填發「入境動植物檢疫處理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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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