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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居國外學人專家回國講學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旅居國外學人專家須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獲得國外大學博士學位或碩士學位現在國外大學任教者。 二、具有前款學位現在國外研究機關或事業機構從事研究工作者。 三、在學術上深有研究獲有國際聲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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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