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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居國外學人專家回國講學辦法 第3條

本部根據國家需要得就具有前項資格之旅居國外學人專家聘請回國講學, 其志願回國講學半年以上者,可檢同詳細履歷著作目錄及代表性著作,向 我駐外大使館文化參事處或所在地我國使領館申請,核轉本部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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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