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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旅行業經理人訓練由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辦理。 前項之受委託團體、學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須為旅行業或旅行業經理人相關之觀光團體,且曾接受交通部觀光署委託辦理或最近二年曾自行辦理旅行業從業人員相關訓練者。 二、須為設有觀光相關科系之大專以上學校,曾接受交通部觀光署委託辦理或最近二年曾自行辦理旅行業從業人員相關訓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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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