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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旅行業經理人訓練節次為六十節課,每節課為五十分鐘。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其缺課節數不得逾訓練節次十分之一。 每節課遲到或早退逾十分鐘以上者,以缺課一節論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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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