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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參加旅行業經理人訓練者,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繳納訓練費用,向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學校申請,並依排定之訓練時間報到接受訓練。 參加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之人員,報名繳費後至開訓前七日得取消報名並申請退還七成訓練費用,逾期不予退還。但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無法接受訓練者,得申請全額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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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