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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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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之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其已繳納之訓練費用,不得申請退還: 一、缺課節數逾十分之一者。 二、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訓練者。 三、報名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者。 四、受訓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其他辦理訓練之人員施以強暴、脅迫者。 五、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違反職業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經退訓後二年內不得參加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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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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