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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受委託辦理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之機關、團體、學校,應依交通部觀光署核定之訓練計畫實施,並於結訓後十日內將受訓人員成績、結訓及退訓人數列冊陳報交通部觀光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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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