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旅行業管理規則 › 第24條

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之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經核定成績及格者,於繳納證書費後,由交通部觀光署發給結業證書。 前項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七百元;其補發者,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旅行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