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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23條

受委託辦理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之機關、團體、學校違反前條規定者,交通部觀光署得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委託,並於二年內不得參加委託訓練之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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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