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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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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39條
甲種旅行業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
第三條
第二項第六款業務,或乙種旅行業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
第三條
第二項第七款業務,應經綜合旅行業之委託,並以綜合旅行業名義與旅客簽訂旅遊契約。 前項旅遊契約應由該銷售旅行業副署。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綜合旅行業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
第三條
第二項第五款業務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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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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